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部署,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用市场力量汇聚更多要素,提升创业创新效能,促进扩大就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会议决定:
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