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创业知识

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作者:凯发k8国际 发表时间:2021-09-14 14:48:07 浏览次数:139

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专家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贵公司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您可能需要以下服务: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4 凯发k8国际版权所有 陕ICP备10005348号-1 本网站已申请版权保护,你若抄袭,一经发现,我公司会直接起诉,望知晓!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网站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