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记者从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座谈暨培训会上了解到,省工商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
2、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有困难的,可只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3、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较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低注册资本10万元;
4、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5、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支持电子商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6、简化登记注册程序,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
7、其中继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项目由原有130余项减少为供电企业审批、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审批等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