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律师事务所
6、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7、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1)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
(2)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8、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